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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置攸县及时间考

2015-07-11 16:27:04 来源:《湘东文化》杂志网--株洲历史文化研究会主办--株洲市委宣传部主管 浏览:510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文/彭雪开


    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中,有《南郡卒史盖庐、挚田、叚(假)卒史瞗复攸 等狱簿》[1] (以下简称《狱簿》),是一起审理攸令 案件的记录。审理案件,历时一年多。攸令 ,最后以秦律儋乏不斗罪,“当耐为鬼薪。”[2]然而,从《狱簿》中,揭示了秦始皇二十六年,已置攸县的重要信息。
    《汉书•地理志》载:汉高祖五年(前202)置攸县,属长沙国。自此后,国史、地志、地名志,皆以此为据。1983年底至1984年初,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出土,从目前的整理、发表的文献看,其中《狱簿》一篇中,已有置“攸”县的明载。
    从《狱簿》中得知,南郡卒史,审理攸令 上报朝廷的案件,是依御史大夫之令进行的。“南郡”,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:“(秦昭襄王)二十九年,大良造白起攻楚,取郢为南郡,楚王走。”即指此,因方位得名。[3] 郡治,即楚纪南城。“卒史”,本秦官。《史记•陈涉世家》:“而遣故上谷卒史韩广将兵北徇燕地。”《汉书•儿宽》苏林注引臣瓉曰:“《汉注》卒史秩百石。”其地位略高于书佐,为秦、汉时小吏,有相当大的权力。秦南郡卒史盖庐、挚田、叚(假) 卒史瞗 ,能够复审攸令 上报的案件,即属此类。“叚”同假。赵翼《陔余从考•卷二十六》:“秦汉时官吏摄事者皆日假。”
    《狱簿》记:在“脩(攸)守媱、丞魁”的统管下,“令史镸左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”,去“苍梧县”利乡平叛。这里的“守”当为县“守”。《里耶秦简》丁1(9)1正,也出现县“守”的记载,决非偶然,这表明秦时县令,有时亦称县“守”,可释为临时代理县令。[4]“令史”,《史记•项羽本纪》:“陈婴者,故东阳令史。”《汉书•百官公卿表》:“百石以下有斗食、佐史之秩,是为少吏。”“史”,秦、汉时对县属吏的通称。卫宏《汉官旧仪》:“更令吏曰令史,丞吏曰丞史,尉吏曰尉史”。秦县属“令史”,其职责涉及到行政、司法、经济、监督和军事等事务,权力较大。
    苍梧,古地域名。《逸周书•王会解》《山海经•海内经》有“仓吾” 、“苍梧” 之载。过去学界多认为“洞廷”、“苍梧”,并非郡名。但《里耶秦简》J1[16]5正面载:“(秦始皇)二十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……今洞庭兵输内史,及巴、南郡、苍梧。”《简》文将苍梧、洞庭、内史、巴、南郡并列,当是秦郡无疑。另有一《简》文:三十四年“奏及苍梧为郡九岁,乃往。”徐少华先生由此考订后认为,秦苍梧郡,始置于秦始皇二十五年,即公元前222年王翦平定江南地之后,其位置在今湖南湘水上中游地区。[5]
    《狱簿》中“苍梧县” , 不能理解为苍梧郡苍梧县,而应为苍梧郡之县。一是《奏谳书》简181:“输巴县盐”,查《汉书•地理志》巴郡无巴县。唯巴郡朐忍县有“盐官”,故“输巴县盐”,应理解为“输巴郡之县盐”。“苍梧县”应亦作如是解。[1]110二是“苍梧县”应理解为“苍梧郡之县”之攸县,在“脩(攸)守媱……,丞魁”的统管下,“令史镸左与义发新黔首往候视,反盗多,益发与战”。断不会发生所谓“苍梧县反者”,“苍梧守竈、尉徒唯”令攸县前后3次前去平叛的事。假设苍梧郡,其时己置“苍梧县”,为何郡守叫攸县去其“利乡”平叛?《狱簿》中“苍梧县反者”,应读为“苍梧郡攸县利乡反”为是。
《狱簿》中攸令 ,先后出现28次(含文句中省略的);“攸”,作为县级政区地名,先后出现7次(含文句中省略的);“义”,作为县廷属吏令史,先后出现5次。《狱簿》涉及参与审理此案件的官吏有:盖庐、挚田、叚(假) 、瞗、朔、益、 、义、灶、唯、氏、镸左、魁,其中“攸”有6位,占一半。由以上判识,秦置攸县,可以定论。
秦置攸县,始于何时?据《狱簿》所载内容,可以初步确定秦始皇二十六年。
1、《狱簿》言:“御史书以廿十七年二月壬辰到南郡守府,即下,甲午到盖庐等治所”。秦历二月,当为夏历十一月,这说明“御史书” ,若按夏历,则为秦王政二十六年十一月,已到达南郡守府。从攸令 上报案件,到南郡派卒史复审案件,至秦王政二十八年底九月二十三日结案,凡四百六十九日。可见,结案时间之长,涉案人员之多,案件之复杂。“其二辈战北当捕,名籍副并居一笥中,镸左亡,不得,未有以别智(知)当捕者。”以致不能分辨。依据以上判析,苍梧郡攸县利乡,发生叛乱事件,至少应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七月底至八月前。
2、《狱簿》记:“今复之, 曰:初视事,苍梧守竈、尉徒唯谓 :利乡反,新黔首往毄(击),去北当捕治者多,皆未得,其事甚害难,恐为败。”文中“初视事”,是攸令 ,自述自己刚到攸县赴任,就亲手处理这件案子。“视”,《汉书•薛宣传》:“位次师安昌候,给事中,视尚书事。”“视事”,指居官治事 。“守”,当指郡守。《史记•陈涉世家》:“李由为三川守,守荥阳、吴叔弗能下。”《索隐》:“三川,今洛阳也……秦曰三川,汉曰河南郡。李由、李斯子也。”这表明他是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之前到任的。 何时赴攸县覆职“初视事”,籍贯何处?《狱簿》无载。他赴任前的准备工作,旅途行程,以及“初视事”时,到苍梧郡守那里了解案件发生的情况,加上回攸县后的查询审狱,估计也得发上数月时间。
《狱簿》记:苍梧郡尉徒“唯谓 久矣,忘弗识。”“ 为攸令,失闻。 别异,不与它令等。”“久矣”,表明攸令 , 到苍梧郡苍梧守竈、尉徒唯那儿,了解案情,有较长时间了,少则数月,多则近一年;也表明 是个有个性,且对案件审理,与其他县令考虑不同。正如南郡卒史朔,到攸后审问 所言:你审讯囚犯,也见到罪犯,却不按律论处,反而上书呈请只惩处新黔首,企图释放罪犯。这作何解释? 承认了这件事,认罪。最终判为“鬼薪”,即在官方祭祀场所当差役。依上述情况判识,他赴攸“初视事”的时间,至少在秦始皇二十七年二至三月之前。若按夏历,则为秦王政二十六年十一月之前。
3、苍梧郡攸县利乡叛乱,至少发生在秦始皇二十六年。《狱簿》:“氏曰:刻(劾)下,与脩(攸)守媱 、丞魁治。”这说明攸县狱史氏,接到上级要求核实案件情况的文书之后,与攸守媱 、县丞魁,共同审理这一案件。其案情是:令史镸左 与义,发新黔首前往侦探,看到叛乱的太多,便又征发了一批新黔首前往参战。令史义战死后,攸县再一次征发了一批新黔首,前往缉捕叛乱者。这一次获得胜利。三次征发新黔首的名册,均由令史镸左 保管。前两次参战战败的新黔首,按秦律应当拘捕,但他们的名册,都存放在同一个公文箱里。镸左 逃跑后未抓获,没有人分辨出哪些是应当拘捕的新黔首名册。屯卒[备]敬(警),卒皆遣散他处,发函逮捕,都未抓获。镸左 在好畤县另有他案被关押。《狱簿》:“南郡复吏乃以智(知)巧令脩(攸)诱召冣(聚)城中,谒(?)讯傅先后以别,捕毄(系)战北者。”从这则攸县狱史氏向南郡复审卒史的供述中,可以推定:攸县先后三次征发新黔首,前去利乡平叛,皆从攸县县治(“城中”)出发。这表明其时攸县县治,已有城邑。
秦攸县县治(“城中”),位在何处?史无载。据考在今湖南攸县攸市镇中州古城村一带 (亦说在今攸县网岭镇杨家洲)。[6]然而,秦攸县令史镸左 及义,率吏卒及新黔首,赴苍梧郡攸县利乡平叛,先后三次,走陆路、水路或水陆路,每次往返,路途无论多远,皆费时不少。加上每次征发吏卒及新黔首,以及必要的战前动员、训练与物质筹备,以及与“群盗”行军作战等所费时间,应达数月之久。由此判识,攸县利乡发生叛乱,至少发生在秦始皇二十六年。
4、《狱簿》中有“新黔首”,“所取荆新地,多群盗”的记载,也明证秦始皇二十六年已置攸县。“新黔首”在《狱簿》中先后出现18次。黔,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记:秦始皇二十六年“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,郡置守、尉、监。更名民曰‘黔首’。”[7] 《说文》:“黔,黎也。从黑,今声。秦谓民为黔首,谓黑色也。周谓之黎民。”这表明秦始皇二十六年,始有“黔首”之称。《狱簿》中反复出现“新黔首”之称谓,当指秦初定天下,平民便称“新黔首”,以适秦制。这就明证,秦始皇二十六年,已置攸县,属苍梧郡。
“所取荆新地”,据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:“二十三年,秦王复召王翦,强起之,使将击荆,取陈以南至平舆,虏荆王。”荆王即楚王。《正义》:“秦号楚为荆,以庄襄王名子楚,讳之,故言荆也。”荆地即楚地。秦始皇二十三年,“荆王献青阳以西,已而畔约,击我南郡,故发兵诛,得其王,遂定荆地。”《集解》引《汉书•邹阳传》曰:“越水长沙,还舟青阳。”张晏曰:“青阳,地名。”苏林曰:“青阳,长沙县是也。”周宏伟先生考证后认为:青阳在今湖南省湘阴县北湘江边洞庭湖青山岛上。[8]
荆王献青阳以西为假,其真实意图,是发兵攻取楚故都郢,即秦南郡治。不料事泄,秦王发兵屠灭长沙、青阳两城,虏荆王,定其地。但荆将项燕立昌平君为荆王,反秦于淮南。秦始皇二十四年,王翦、蒙武攻荆,破荆军,昌平君死,项燕自杀。二十五年,王剪遂定荆江南地。《正义》:“言王翦遂平定楚及江南地,降越君,置会稽郡。”《里耶秦简》纪年,始于秦始皇二十五年,其时已列“洞庭”、“苍梧”郡名,这与《史记•秦始皇本纪》记“王翦遂定荆江南地”相吻合。因此之故,《狱簿》中“所取荆新地”,可理解为:秦始皇二十五年,秦大将王翦平定楚及江南地,秦于此域先后置会稽郡,苍梧郡、洞庭郡。次年秦“更名民曰‘黔首’”时,于苍梧郡内置攸、荼(今茶陵)、耒、郴等县。由此可知,秦始皇二十六年,攸县己经存在。
5、《狱簿》所载其它内容,也从侧面证实:秦始皇二十六年,已置攸县。《狱簿》有“灶、徒唯曰:教谓 ……”之句。教,《说文》:“教,上所施,下所效也。”《荀子•大略》:“以其教出毕行”。杨倞注:“教谓戒令”。《汉书•王尊传》:“出教告属县。”教,应是上级对下级的命令文书。“教谓 ”,当为苍梧郡守对攸令 的劝戒。《狱簿》又云:“唯谓 久矣,忘弗识。”实为一种上级责备下级的语气。因攸令 ,刚任攸县令;更重要的是秦苍梧郡为秦始皇二十五年置,攸县为二十六年置,上下级关系未完全理顺,又并非旧故,故有此状。这从另一角度证实,秦始皇二十六年,己置攸县。
追究攸令 执法失当的案件,最终由南郡卒史朔、益来攸县复审,这可能是秦律,实行回避制度使然。张家山汉简《二年律令•具律》:“乞鞠者各辞在所县道,县道官令、长、丞谨听,书其乞鞠。上狱属所二千石官,二千石官令都吏覆之。都吏所覆治,廷及郡各移旁近郡。”汉初沿袭秦制,执法亦行回避制度。这与《汉书•刑法志》:高皇帝七年(前200),制诏御史的记载,是一致的。这说明秦朝某些重大案件的审理,已实行回避制度,其主要目的,是防止属地官员干扰。于是便有“南郡复吏到攸”,复审攸令 案件一事发生。

注释:

[1] 蔡万进:张家山汉简《奏谳书》研究,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,2006年版,第178~180页。
[2]李学勤:奏谳书解说•下,文物,1995年第3期。
[3]华林甫:中国地名学渊流,湖南人民出版社,2002年版,第20页。
[4] 陈治国、农茜:从出土文献再释秦汉守官,陕西师范大学学报:2007年版,第9期。
[5]徐少华:从出土文献析秦洞庭•黔中•苍梧诸郡的建置与地望,考古,2005年第11期。
[6]彭雪开:株洲古今地名渊流考释,中南大学出版社,2013年版第16页。
[7] 司马迁:史记,中华书局,1999年版第170页。
[8]周宏伟:楚汉青阳位置之谜试解,中国历史地理论丛,2011第1期。

(责任编辑:钟莹峰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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